在德國行納粹禮可坐牢
根據德國刑法典86a條的規定,傳播或在公開場合使用違憲組織標志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款,旗幟、圖形、制服、口號、問候禮都屬於『標志』的表現形式。
同時,根據德國刑法典86條第1款第4項的規定,可用於復闢納粹組織的宣傳品也禁止持有與傳播,違者也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款。納粹萬字符、『希特勒萬歲』口號、『勝利萬歲』口號、納粹舉手禮、納粹黨歌都屬於該項規定的管制范疇。
反納粹與言論自由孰輕孰重?
在德國,刑法中針對納粹標志的禁令是否與基本法中的言論自由條款有衝突,一直是一個爭議話題。2013年,德國藝術家梅塞(Jonathan Meese)因為在行為藝術表演時行了納粹禮被送上法庭,引起人們的熱議。梅塞後來獲得無罪釋放。法庭判決指出,梅塞『是在荒誕諷刺的范圍內』行納粹禮,因此藝術自由應凌駕於德國禁止使用納粹符號的法規之上。
但是在2014年,另一名行為藝術家旺格林(G?nter Wangerin)則得到了完全不同的判決。旺格林在一次反歐盟財政節約政策的示威活動中,舉了一幅印著默克爾穿納粹軍裝的看板。他也辯稱這是藝術創作自由,但法庭堅持要求旺格林繳納3000歐元的罰款。
責任編輯:邱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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